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鹰府发〔2020〕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鹰潭市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厅字〔2018〕88号)、《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等文件要求,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意见,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废止17件规范性文件

  废止《鹰潭市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鹰府发〔1999〕1号)、《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鹰府发〔2013〕29号)、《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范围内天然林木砍伐移植管理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发〔2019〕9号)、《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问责办法(试行)》(鹰府发〔2014〕35号)、《鹰潭市城乡高效配送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字﹝2018﹞73号)、《鹰潭市重点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发﹝2018﹞31号)、《鹰潭市大力发展物联网及智能终端产业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鹰府发﹝2018﹞2号)、《鹰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鹰府发〔2012〕23号)、《鹰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鹰府发〔2014〕17号)、《鹰潭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鹰府办发〔2013〕42号)、《鹰潭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鹰府发〔2014〕33号)、《鹰潭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鹰潭市人民政府令〔2000〕第17号)、《鹰潭市市直行政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及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鹰府发〔2007〕17号)、《鹰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鹰府办发〔2017〕19号)、《鹰潭市专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9号令)、《鹰潭市小型非金属矿山整治方案的通知》(鹰办字〔2018〕153号)、《鹰潭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管理办法》(鹰府办发〔2017〕22号)。

  二、修改15件规范性文件

  (一)《鹰潭市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评估办法》(鹰府办发〔2012〕67号)。

  1.将《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管理的公告》第一条中“地税窗口”修改为“税务窗口”,附件《鹰潭市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评估办法》中的“市地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2.将附件《鹰潭市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评估办法》中第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时,应当填写《评税对象信息申报表》,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契证(或契税完税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办理纳税申报所需的其他资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单原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递交的《评税对象信息申报表》后,在核价系统中录入纳税人申报的房屋坐落地、房屋面积、交易成交价格等信息,核价系统对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核价系统生成的评估价格进行自动比对。对因申报信息不完整、地址信息不匹配等原因造成评估价格不能确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核定。”修改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应在核价系统中录入纳税人申报的房屋坐落地、房屋面积、交易成交价格等信息,核价系统对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核价系统生成的评估价格进行自动比对。对因申报信息不完整、地址信息不匹配等原因造成评估价格不能确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核定。”

  3.将附件《鹰潭市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评估办法》中第五条第三款“经税务机关复核后,纳税人对评估价格仍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由税务机关发出《委托评估房地产价格通知书》,并按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征收税款。”修改为:“经税务机关复核后,纳税人对评估价格仍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并按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征收税款。”

  4.将附件《鹰潭市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评估办法》中第六条“纳税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价格不服的,税务机关仍然按评估的价格征收税款,纳税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纳税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价格不服的,税务机关仍然按评估的价格征收税款,纳税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将附件《鹰潭市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评估办法》中第八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对系统评估计税价格作适当的下浮,下浮比例不得超过20%,下浮后计税价格不低于“上手契”价格,年度内只允许作一次调整。”修改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对系统评估计税价格作适当的下浮,下浮比例不得超过20%,年度内只允许作一次调整。”

  (二)《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标准更新办法》(鹰府办发〔2016〕33号)。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中的“市地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三)《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鹰府发〔2015〕1号)。

  将文件第11页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委”。

  (四)《鹰潭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鹰府发〔2017〕2号)。

  将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的“市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

  (五)《鹰潭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定》(鹰府发〔2016〕17号)。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市政府法制办”修改成“市司法行政部门”。

  (六)《鹰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鹰府发〔2009〕12号)。

  将第九条:“建设单位根据《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审计计划内的工程项目在竣工结算审计前工程款支付不得突破工程合同价款的80%,待市审计机关竣工结算审计结束,扣除质保金部分后结清,因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变更而产生的工程合同价款以外调整变动的资金,待市审计机关结算审计后支付。”修改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被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七)《鹰潭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鹰府发〔2012〕17号)。

  将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包括公立医院取得的各项收入。为促进公立医院的科持续发展,公立医院的各项收入予以全额返还;”修改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八)《鹰潭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鹰府发〔2019〕4号)。

  1.删除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款、第二十四款。

  2.将“十一条、加强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城区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中“城区”两字修改为“室内”。

  3.将“第十五条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同级爱卫办备案。”中的“10个工作日”修改为“30日。”

  4.将“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单位拒不参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单位拒不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活动,由爱卫会办公室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爱卫会办公室确定病媒生物防治专业机构代为杀灭,所需费用由相关单位承担。”

  (九)《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鹰府办发〔2016〕21号)。

  1.将副标题“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卫计委 市政府金融办”修改为“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卫健委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市政府金融办”。

  2.将“三、救助内容(二)门诊医疗救助1.日常门诊救助(3)”中“各地可根据特困供养人员中的农村五保对象在敬老院供养人数”修改为“各地可根据特困供养人员中的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数”。

  3.将“五、救助程序”1中的“县(市、区)民政部门”修改为“各区(市)民政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2中的“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修改为“报各区(市)医保部门审批”;3中的“需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修改为“需经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4中“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修改为“报各区(市)医保部门审批”。

  4.将“六、保障措施(二)明确部门职责”中“各县(市、区)民政、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修改为“各区(市)医保、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卫健等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主管作用”修改为“各级医保部门要发挥主管作用”。

  5.将“六、保障措施(三)强化救助管理”中“财政、民政部门要尽快建立医疗救助资金收支”修改为“财政、医保部门要尽快建立医疗救助资金收支”。

  (十)《鹰潭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鹰府办发〔2016〕26号)。

  1.发文标题和内容中的“《鹰潭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修改为“《鹰潭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将文中“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修改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2.将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第17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第18条第一款、第二款、第20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九款、第25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中“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第13条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第8条、第16条第八款中“农业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粮食部门”

  5.第8条中“卫生与计划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

  (十一)《鹰潭市人民政府协公室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鹰府办发〔2019〕4号)。

  1.第三大点“重点任务”第(二)项第3小点的“对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电梯使用单位对在用十五年以上的老旧电梯可委托电梯检验机构或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需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或更新的或电梯故障危害人身安全,经电梯监管部门或检验机构出具相关整改通知书后可不经过‘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按相关程序申请适用专项维修资金”修改为:“对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电梯使用单位对在用十五年以上的老旧电梯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机构或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需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或更新的或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电梯监管部门或检验机构出具相关整改通知书后,按相关程序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第三大点“重点任务”第(一)项第3小点按职责分工中的“市房管局”修改为“市住建局”; 第三大点“重点任务”第(二)项第3小点按职责分工中的“市房管局”修改为:“市住建局”;第三大点“重点任务”第(四)项第2小点按职责分工中的“市房管局”修改为:“市住建局”;第三大点“重点任务”第(五)项第3小点按职责分工中的“市安监局”修改为:“市应急局”,“市房管局”建议修改为:“市住建局”,“市旅发委”修改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第三大点“重点任务”第(六)项第2小点按职责分工中的“市城建局”修改为:“市住建局”; 第三大点“重点任务”第(六)项第3小点按职责分工中的“市房管局”修改为:“市住建局”;第四大点“保障措施”第(三)项第1小点按职责分工中的“市文广新局”修改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十二)《鹰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鹰府发〔2012〕19号)。

  1.将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鹰潭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修改为“鹰潭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

  2.将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鹰潭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或“评委会办公室”修改为“鹰潭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质强办”。

  (十三)《鹰潭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5号令)。

  1.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条中所涉及的“县(市、区)”表述修订为“区(市)”;

  2.将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修订为“区(市)人民政府、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鹰潭市信江新区管委会.......”;“........月湖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高新技术开发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委托鹰潭市气象局组织实施。”修订为“月湖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鹰潭市信江新区管委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委托鹰潭市气象局组织实施。”

  3.将第四条第二款“财政、计划、公安、农业、林业、水利、民政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修订为“各级军事部门、驻鹰部队和财政、发展改革、公安、电信、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4.将第八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依法取得省气象局颁发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证》。”修改为“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5.将第九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人员、高炮(火箭)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省气象局颁发的上岗资格证,方可从事作业”修改为“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将第十一条:“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适宜的天气、云层条件;(二)作业点为非人口稠密区且无重要、高大建筑设施;(三)作业点与省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中心及空域管制部门的通讯畅通;(四)所使用的发射工具及材料符合规定标准。”修订为:“ 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适宜的天气、云层条件;(二)得到空域管制部门的批准;(三)作业点为非人口稠密区且无重要、高大建筑设施;(四)作业点与省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中心及空域管制部门的通讯畅通;(五)作业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书;(六)所使用的发射工具均经过严格检查,并经省人影办确认为合格。”

  (十四)《鹰潭市深化消防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便民举措(试行版)的通知》(鹰府办发〔2018〕41号)。

  1.将第一条第四、五、六款中的“消防部门”修改为“住建部门”;

  2.删除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一、二款。

  (十五)《鹰潭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鹰府办发〔2018〕23号)。

  1.删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将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全部工程档案原件(包括纸质工程档案、电子工程档案、声像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馆进行移交复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签发《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一套完整、真实准确的建设工程档案原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收到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后,应开具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的建设工程不得申报各级优质工程。”

  2020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日期:2020-03-06 有效范围: 江西 鹰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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