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8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9-1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日期:2002-09-12
有效范围: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