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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嘉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嘉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科人〔201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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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嘉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19年6月4日

嘉兴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域外孵化器在拓展海内外资源、招引高端人才项目、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嘉委发〔2017〕4号)《关于更高质量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嘉委办发〔2019〕28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嘉兴市域外孵化器是以引进高端人才及项目、研发高新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科技成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及技术、信息、营销、咨询服务为一体的市级域外平台。

第三条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在嘉园区(平台)、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按企业化、产业化和专业化要求,建设和发展嘉兴市域外孵化器。

第二章认定类别和条件

第四条嘉兴市域外孵化器可建在市域外、国(境)内,也可建在国(境)外,分两种类别:一种为单独建设,主要由我市单独或联合域外单位在域外建设并注册的孵化器;另一种为依托建设,主要由我市依托域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共建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五条嘉兴市域外孵化器认定条件为:

1.由我市单独建设的域外孵化器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域外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2)国(境)内、国(境)外域外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一般分别在300平米、100平米以上;

(3)专人或专业机构运营管理,管理制度完善,机构设置合理。

2.由我市依托建设的域外孵化器,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市域外、国(境)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平台载体(包括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共建的平台认定为嘉兴市域外孵化器的,依托方须为当地县级及以上孵化器;

(2)依托国(境)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平台载体(包括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共建的平台认定为嘉兴市域外孵化器的,依托方须运营1年以上。

3.各县(市、区)认定的县级域外孵化器,申请认定为市级域外孵化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运营满1年。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嘉兴市域外孵化器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常年受理,每年集中认定1-2批,一般由运营主体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

第七条嘉兴市域外孵化器认定程序为:

1.提交申请。申请认定为嘉兴市域外孵化器的,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嘉兴市域外孵化器认定申报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孵化器场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

(4)专业运营机构合作证明或管理人员身份证明等;

(5)在孵项目汇总表和相关管理制度等;

(6)依托域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包括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共建的平台,境内的需提供委托方的当地县级及以上孵化器资质证明,境外的提供依托方的营业执照。

2.审查评估。市科技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申报材料,评审和进行公示,并研究提出拟认定名单。

3.审定公布。拟认定名单提交市委人才办、市专项办主任会议审定后,由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联合发文公布。

第八条为引进嘉兴市紧缺人才、发展重点产业等特殊情形设立的域外孵化器,经主管单位提议,市委人才办、市专项办主任会议审定后,可直接认定为嘉兴市域外孵化器。

第四章主要职责

第九条经认定的嘉兴市域外孵化器须与科技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承担以下责任:

1.对外宣传。面向海内外高端人才及团队宣传嘉兴环境、人才科技政策、项目需求和工作成果。

2.项目引进。积极与嘉兴市各地园区(平台)、重点企事业单位拓展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组织在孵企业或项目与我市开展科技交流、对接活动,做好企业或项目落户我市工作。认定3年(含)以下的,每年一般有2个(含)以上的市级高端及以上层次人才企业或项目到我市落户;认定3年以上的,每年一般有4个(含)以上的市级高端及以上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或项目到我市落户。

3.材料上报。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按时如实上报有关数据、报告和佐证资料。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运营机构、经营方向、决策目标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办理变更手续,并视其变更情况确认其嘉兴市域外孵化器资格。

4.活动承接。协助策划或承办项目路演活动、论坛等,为嘉兴开展海内外招才引智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五章管理扶持

第十条嘉兴市域外孵化器布局建设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的嘉兴市域外孵化器,服务于全市域范围的,经认定,授予“嘉兴市域外孵化器”称号,并根据协议和绩效给予经费支持,按国(境)内、国(境)外分别给予新认定单位50万元、100万元的经费资助,认定当年拨付总资助经费的50%,次年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拨付剩余资助资金。拨完建站资助后,根据绩效目标,对域外孵化器进行考核,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的年度考评结果,年度考核优秀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资助。申请认定的嘉兴市域外孵化器,仅服务于我市特定行政区域或单位的,经认定后,仅授予“嘉兴市域外孵化器”称号。

第十二条加强日常管理与服务,建立并实施以下制度:

1.定期联系制度。市科技局指定专人,定期与域外孵化器沟通,及时了解工作情况和进展。

2.信息通报制度。每年通报一次域外孵化器的主要工作成果和项目信息,引导我市各县(市、区)、创业创新平台及用人单位用好用足域外孵化器资源。

3.年度考评制度。每年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科技局发文组织考核评估。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考评资料或提供虚假考评资料的,或落户我市的企业或项目数量没有达到规定的,均视为不合格。嘉兴市域外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嘉兴市域外孵化器”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嘉兴市域外孵化器资质或借用嘉兴市域外孵化器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并追缴相关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嘉兴市域外孵化器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按相关规定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涉及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如文件执行期间,工作形势和上级要求发生变化的,可作动态调整。原《嘉兴市引才大使、引才工作站(点)、域外人才(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嘉人社〔2017〕132号)涉及域外人才(科技)孵化器相关政策不再执行。
来源: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