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为了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机构改革有关要求,根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对新机构成立以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经清理,共有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内容需要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解读稿
2.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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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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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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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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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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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修改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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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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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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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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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1 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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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产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房产税分半年、季度申报缴纳。分半年缴纳的,上半年为7月15日前,下半年为次年1月15日前;分季度缴纳的,一季度为4月15日前、二季度为7月15日前、三季度为10月15日前、四季度为次年1月15日前。该项适用于昭通市税务局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管户。各县(区)税务局可参照规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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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产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房产税分半年、季度申报缴纳。分半年缴纳的,上半年为7月15日前,下半年为次年1月15日前;分季度缴纳的,一季度为4月15日前、二季度为7月15日前、三季度为10月15日前、四季度为次年1月15日前。该项适用于昭通市税务局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管户。各县(区)税务局、昭阳工业园区税务局可参照规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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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稿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确保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有序衔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对新机构成立以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
二、目的依据
经梳理,共有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因机构改革的影响需要对正文内容进行修改。为便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理解适用,根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特制定本公告,对外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主要内容
《目录》包括“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需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六项栏目,其中,“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对修改的内容加粗,以方便税务行政相对人查阅使用。
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把原文件中的“直属机构”等表述删掉,增加了“昭阳工业园区税务局”的表述与昭通市税务局“三定”方案一致;二是对一些不符合机构改革之后工作要求的内容进行修改;
我局已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文本进行更新,可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州、市局网页查询使用。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