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舟山新城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18〕1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117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9号)精神,促进我市现代航运服务集聚发展,提升航运服务功能,加快建成国际一流的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舟山新城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落实系列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
科学谋划和推进舟山新城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是我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等重大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建设创新舟山、开放舟山、品质舟山、幸福舟山的重要抓手,有利于舟山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深度参与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建设,为实现交通强国战略目标做出新贡献。
(二)打造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的重要载体。
加快推进舟山新城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围绕江海联运重大项目的服务需求,着力发展具有江海联运特色的航运服务,培育航运服务新型业态,推进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是弥补我市航运发展短板、提升港航综合服务水平的重要载体,有利于充分发挥我市现有港口区位和资源优势,加快建设江海联运综合枢纽港、江海联运航运服务基地和大宗商品储运加工交易基地,加快建成江海联运服务中心。
(三)培育航运“先试先行”的核心平台。
加快推进舟山新城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重点打造创新平台和孵化平台,有利于我市在特色航运服务业的体制、税制、法制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构建符合国际惯例的税收和法律制度,有利于营造航运创新生态环境,引进和培育一批特色航运创新型企业和机构,有利于集聚一批高素质航运人才,打造航运界“先行先试”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平台。
(四)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
加快推进舟山新城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着力构建现代航运服务体系,有利于加快我市传统航运产业转型升级,提升航运服务能级,实现企业成群、要素成市、产业成链的航运产业集群发展。有利于优化我市服务业发展的空间布局,助推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有利于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弥补第三产业发展的短板,提升服务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以发展规划和政策支持为引领,以国际自由贸易港为标杆,以完善江海联运综合配套服务体系为核心,以服务大宗商品中转储运加工交易为主线,以做长做深江海联运产业链为抓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努力营造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加快建成国内一流具有“大宗商品+江海联运”特色的现代航运服务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由市场供需调节航运服务业内生发展。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制定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引导现代航运服务业集聚发展。
依托优势,聚焦特色。依托舟山区位优势、港口优势和自贸试验区政策优势,重点围绕大宗商品中转、储运、加工、贸易和江海联运重大项目的航运服务需求进行聚焦推进,做长做实航运服务产业链,构建特色鲜明、产业集群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
优化环境,有序集聚。加快商务商业设施开发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加大高端航运服务招商力度,加强中小航运服务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逐步打造绿色生态、智慧高效、便捷宜商、体现江海联运业态特征的中央商务区。
创新体制,统筹协作。创新管理体制,建立部门、集聚区不同区块管理机构间的联动机制,激发各区块招商主体积极性,发挥政策支撑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航运服务集聚区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具有舟山特色的现代航运服务业框架和空间布局基本形成。现代航运服务要素集聚效果初显,航运经纪、航运交易、航运金融、航运咨询、航运法务、航运文化等航运服务功能明显提升;集聚一批航运重点企业及功能性机构;航运交易平台、江海联运直达运输船队、船舶科技、船员市场等一批标志性江海联运服务重大项目基本建成;现代航运服务统计体系建立;航运平台经济初具规模,现代航运服务集聚区初具形态。
到2030年,功能布局合理、服务业态丰富、要素配置完善、市场环境优良、辐射能力较强的现代航运服务集聚区全面建成。高端航运要素集聚效果明显,航运金融、航运信息和交易、航运总部和航运科技四大功能形态突出;航运平台经济进一步做大做强;江海直达运输得到广泛应用;建成国家级航运人才集聚高地、国家级船员服务市场体系,在服务环杭州湾大湾区、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功能布局
(一)功能定位。
1.江海联运综合性航运金融中心。
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航运金融、国际结算和资金运作平台,鼓励航运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围绕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目标和市场需求,着力发展船舶融资、产业基金、航运保险、航运金融经纪、资金结算和航运价格衍生产品等服务。
2.江海联运信息和航运交易中心。
深化江海联运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行业监管、数据交换和航运交易等主要功能。集聚发展一批港口信息化、第四方物流、航运电商企业;创新航运交易服务产品,提升船货交易、船舶交易等规模;研究发布江海联运发展报告、江海联运指数;开展具有江海联运特色的船员中介、信息咨询等服务。
3.江海联运航运服务区域总部基地。
吸引航运物流、航运金融、海事服务、造船修船、邮轮等领域的知名企业在区内设立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积极引进航运经纪、研究咨询、平台运营、新媒体、行业组织等航运功能性机构,集聚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服务主体。
4.江海联运航运科技产业示范基地。
支持江海联运航运科技创新,鼓励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组建产学研合作联盟。培育和引进一批国家级船舶设计企业或机构。支持北斗导航、物联网技术等在江海联运、港航管理等领域的推广应用。
(二)功能分区。
根据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总体方案要求,结合我市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基础,舟山新城航运服务集聚区划分为航运服务核心区和航运服务拓展区两个片区,与本市其他航运服务区块错位发展,并在规划引领和政策导向上辐射带动全市的航运服务产业。
航运服务核心区。依托小干岛商务区,集聚高端航运服务要素,发展航运总部经济,重点培育和引进航运金融、海事咨询、海事法务、船舶管理等现代服务业企业或功能性机构。千岛中央商务区建成前,引导入驻企业依托舟山港航国际大厦形成产业集聚。
航运服务拓展区。依托中国(舟山)海洋科学城,重点集聚航运科技要素,搭建江海联运创新平台,培育和引进航运科研机构、航运科技服务、船舶设计等企业,发挥江海联运航运科技产业示范作用。
四、主要任务
(一)优先发展航运基础产业。
1.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吸引国内外知名航运企业在区内设立区域性总部、独立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加快集聚一批专业从事江海联运的重点航运企业。支持和鼓励区内的航运企业到主板上市、新三板挂牌融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航运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2.积极拓展物流服务市场。促进航运业要素集聚,重点培育和引进一批开展第三方、第四方物流服务企业,鼓励发展全程物流服务,做长做实航运服务产业链。深度开拓本地重大项目航运市场,支持区内企业承接油品、铁矿石、煤炭、农副产品等江海联运重大项目的物流服务,加强与沿江、沿海、内河港口的合作,进一步优化大宗商品物流配送体系。
3.支持传统港航服务业发展。学习和借鉴国内外一流港口的先进经验,鼓励技术革新和流程优化,进一步提升引航、拖轮、装卸、仓储、理货等作业效率和服务水平。支持船舶供应、船舶清舱等行业提升服务水平和做大做强。鼓励本地船舶管理、船货代理等企业创新业务模式,增强市场竞争力。
4.开展制度政策和运作模式创新。依托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功能,复制和推广其他自贸试验区试点成功经验,积极探索有助于大宗商品贸易的航运制度和运作模式。整合保税区和港区口岸资源及政策优势,争取在长江沿线港口与宁波舟山港之间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支持中资航运公司利用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试点沿海捎带业务,优化沿海捎带业务监管模式,提高通关效率;争取开展船舶登记制度先行先试,落实中资“方便旗”船舶税收优惠政策。
(二)大力发展江海直达运输业。
5.做强江海直达运输技术服务。在推广实施江海直达运输规范、管理体系基础上,加强经验总结和科学论证,不断完善和丰富江海直达运输系列船型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深化与中国船级社的战略合作,支持江海直达船舶设计研发中心、审图中心和船员培训中心做大做强。
6.打造江海直达船型研发与建造维修基地。依托舟山现有船舶设计和修造业优势,围绕鱼山绿色石化、鼠浪湖矿石中转码头、中澳产业园等七大基地和兴海汽车滚装码头等江海联运项目对江海直达运输的需求,加快研发干散货、集装箱、商品汽车滚装、LNG、冷链等江海直达系列船型,做长做深江海联运船舶研发、设计、建造和维修产业链。
7.重点培育江海直达运输市场。加强江海直达示范船型的市场推广,积极推动江海直达运输班轮化发展,逐步创建江海直达航线品牌。重点培育一批江海直达运输企业,支持区内企业与江海联运重大项目法人、长江沿线货主合作,加强运输上下游产业链资源合作共享,培育壮大江海直达运输市场规模,促进江海直达运输集约化发展。
(三)聚焦发展高端航运服务业。
8.促进航运金融业快速发展。加快引进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航运金融分支机构或服务平台,支持区内企业开展船舶融资、融资租赁、航运金融经纪、航运保险、航运资金汇兑与结算、产业基金、跨境人民币结算等业务创新。探索在区内组建海洋保险等专业性法人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公司等机构在区内设立营业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9.支持发展航运专业技术服务业。积极培育和引进航运税务、航运设计、水运工程设计咨询、港口设施安全等级评定等港航专业服务机构,为江海联运港航相关产业提供技术、信息和解决方案咨询。加快培育和引进具备港口、水运、仓储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评估和安全管理咨询机构。
10.完善海事法律服务体系。引进国内外海事法律咨询、海事仲裁、航运法务等法律服务机构,提升法律服务功能,加快形成与江海联运相适应的海事法律服务体系。争取国家级海事仲裁中心、海事司法鉴定中心等机构入驻区内。
(四)加快发展特色航运服务业。
11.加快建设舟山海事服务基地。支持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燃料油加注、外轮供应、船舶维修等海事服务。依托自贸区政策创新,提升企业资金管理和交易结算服务能力,促进贸易结算便利。
12.大力发展船舶修造服务业。支持区内企业开展针对船舶修造领域的高端服务,大力发展保税维修、船舶零配件供应业务,鼓励国际船舶修造企业在区内设立船舶技术研发、技术服务中心,提升船舶修造产业综合竞争力。
13.促进航运培训服务集聚发展。引导航运培训机构在区内聚集,做大做强舟山船员劳务市场。争取浙江海事局江海直达船员考试评估中心落户集聚区,形成江海直达船员特色品牌。鼓励区内企业开展海员外派业务,提升舟山品牌船员国际影响力。依托浙江海洋大学、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等教育机构,加强高端海事人才培养。
(五)鼓励发展航运服务新型业态。
14.提升江海联运信息服务能力。深化江海联运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建立江海联运数据标准,完善江海联运信息与数据服务体系,鼓励航运大数据开发与应用,实现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物流信息高效互换与共享。引进航运物流、金融机构、数据应用等各类企业,加大江海联运数据资源的多元化开发利用,打造江海联运航运信息产业新高地。
15.支持发展航运服务平台经济。鼓励和吸引实体企业在区内设立江海联运船货交易、船舶交易等航运交易平台,支持其做大做强。支持区内服务机构发布运价、市场监控、商品供需等相关指数,适时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16.积极推进邮轮产业发展。借鉴国内外邮轮产业发展经验,优化邮轮产业发展环境,支持邮轮配套服务业发展。加强与上海等邮轮母港的联动合作,吸引国际知名邮轮公司在区内设立办事机构并开设挂靠舟山的邮轮航线,丰富邮轮旅游线路和产品。
17.大力发展航运科技研发与服务业。加大引进与培育力度,加强产学研合作,大力发展北斗导航、船联网、船舶设计、绿色港航技术、港航软件、港航自动化等航运科技产业和港航科技服务业,加快建设江海联运航运科技产业示范基地。
18.着力培育航运文化服务业。加强航运文化建设,支持各类行业协会组织发展,鼓励在舟举办行业会议、论坛、展览等各类航运主题活动,支持各类组织开展航运服务业相关标准、规则的研究制定,不断提高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的影响力和吸引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舟山新城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集聚区建设的重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港航管理局,负责方案规划、扶持政策、年度计划的制定,以及工作任务分解下达、重点工作督查和其他综合协调等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委、市金融办、新区口岸办、市港航局、新区招商局、海洋科学城建设管理局、自贸区综合协调局、小干岛开发建设指挥部、市国税局、舟山海事局、人行舟山市中支、舟山银监分局、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新城管委会等,按照各自职能和分解任务要求推进落实各项工作。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充分结合新区、自贸试验区、相关功能区现有政策,研究制定舟山新城航运服务集聚区财政扶持政策,支持现代航运服务要素集聚、功能完善、能级提升,助推航运平台经济做大做强。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共同参与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
(三)加强配套制度创新。
积极研究国际航运保险业务扶持政策,探索将航运保险赔付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争取在舟山开展创新示范试点。依托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搭建国际船舶交易平台,探索外币结算单船单试和船舶保税交易新模式。以国际自由贸易港为标杆,探索实施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法规制度,建立和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制定本市航运服务业重点招商目录,组建招商团队,加强宣传推介,探索开展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等多种方式,提高招商引资实效。落实重大项目准入评审机制,及时兑现招商承诺,提升对入驻企业的服务水平。
(五)强化督查考核。
建立健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等协调推进机制,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分解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节点目标。加强监督推进,建立常态化督查督办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2018年2月10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