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区落实困难企业社保费返还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政办函〔2019〕1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2022年8月26日
)规定,全文废止。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8〕5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台政发〔2019〕8号)文件精神,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等五部门关于困难企业社保费返还政策落地有关事项的说明,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台州市区困难企业社保返还政策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认定
困难企业是指对裁员率不高于全省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且符合台州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工业企业或受经贸摩擦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其中,受经贸摩擦影响企业的认定范围,除直接开展对外经贸活动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外,与经贸相关的物流企业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也可纳入。
国有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和烟草加工业、石油化工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水泥业、造纸业企业不享受社保费返还政策。
二、不裁员或少裁员界定
不裁员或少裁员是指裁员率不高于5%,企业裁员率按以下方式计算:
2017年度及以前开始在当地参保缴费的企业,企业裁员率=(2017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8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7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
2018年度开始在当地参保缴费的企业,可按照台州稳岗补贴的裁员率公式计算,企业裁员率= 2018年度企业裁员人数/2018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
三、社保费返还标准
困难企业可享受返还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的25%,不包括滞纳金、利息和罚款。取数时间截止于2019年2月28日。社保费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
四、时间要求
各地必须在3月底前发放到位。
五、资金来源
市区困难企业社保费返还资金,从三区和市本级各自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其他科目”中列支。
六、职责分工
1. 市经信局负责提供“符合台州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工业企业”认定标准和市本级困难工业企业名录;
2. 市商务局负责提供“受经贸摩擦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对外经贸企业”认定标准和市本级经营困难对外经贸企业名录;
3. 市发改委负责提供“受经贸摩擦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物流企业”认定标准和市本级经营困难物流企业名录,并提供市本级严重失信企业名录;
4.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向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提供困难企业认定所需的企业注册信息,并配合数据比对工作;
5. 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符合条件企业实际缴纳的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金额;
6.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按照裁员率不高于5%的标准,确定市本级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名录,并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困难企业名单,落实市本级困难企业社保费的返还;
7. 市财政局负责社保费返还资金的保障;
8. 椒江、黄岩、路桥三区政府按市级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牵头组织实施本辖区困难企业社保费返还工作。
七、其他事项
市本级困难企业由台州社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认定,椒江、黄岩、路桥三区困难企业认定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享受“社保费用返还”待遇的企业,一家企业只能申领一次,不能同时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
附件:1. 台州社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人员名单
2. 市本级困难企业社保费返还工作流程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