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政办发〔2019〕4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2022年8月26日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数字经济 “一号工程”的 决策部署, 促进我市数字产业发展和产业数字化转型, 推进云计 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 应用, 建设数字经济新增长极、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示范区、新 动能培育典范区, 实现数字经济“211”发展目标, 经市政府同意, 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
(一) 加强重点招引。 积极引进全球 500 强、 中国软件与信 息技术服务百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等重点企 业到台州注册成立数字经济企业, 实到资本金达到 5000 万元(含) 以上的, 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落户奖励; 企业自落户之日 起两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 不高于该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予以奖励, 最高不超过 1500 万 元。
(二) 加快产业集聚。 支持各地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基地, 促 进核心产业集聚发展。对新建的数字经济产业基地, 其项目用地 指标由市、县两级优先予以保障; 实施差别化的地价政策, 对符 合省、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数字 经济工业项目, 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 低价标准的 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对运营面积达到 5000 平方米、 信息基础设施(通信网络设 备、综合布线系统、电子计算机机房等, 下同) 投资达到 100 万 元且入驻企业 10 家(含)以上的数字经济产业平台, 给予投资方 不超过 30%的信息基础设施投资补助,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对 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 给予投资方不超过 30%的信息基础设施 投资补助, 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三) 扶持核心产业发展。 重点扶持集成电路、传感器与物 联网终端、人工智能等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集成电路、传感器与物联网终端、 人工智能等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 2 亿元、 5 亿元、 10 亿元的, 或软件开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 达到 500 万元、 1000 万元、 2000 万元、 5000 万元的, 或信息技 术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 2000 万元、 5000 万元、 1 亿元的, 分别奖励 20 万元、 30 万元、 40 万元和 50 万元; 次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 20%(含) 以上增幅的, 次年可连续 奖励。
对首次入围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中国电子信息百 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 对达到 独角兽标准的软件信息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 对 首次入围省级软件业务收入 30 强的企业, 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 励。
(四) 培育中小服务企业。 对新设立的数字经济服务企业,实际投资(新购置设备及软硬件工具, 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 设备, 下同) 达到 500 万元(含) 以上且正式开展业务运营的, 给予实际投资 10%支持,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鼓励数字经济服务企业重点开展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 “两 化”融合、企业上云等领域的数字化转型服务, 对年度服务本地 企业达到 10 家(含)以上且合同实际执行金额达到 500 万元(含) 以上的企业, 经核实, 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
(五) 支持重点解决方案。 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研发具 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解决方案, 对软件类项目单个合同 金额达到 100 万元(含) 以上的, 项目完成后给予实际执行合同 金额 10%奖励,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系统集成类项目单个合同 金额达到 500 万元(含) 以上的, 项目完成后给予实际执行合同 金额 2%奖励,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用户方和供给方为关联企 业的不得享受该政策,且同一个产品或解决方案仅可享受补贴一 次。 本市企业的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纳入公共财政投资类的信 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清单。
二、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
(六) 支持产业数字化重点项目。 对实施数字化车间、智能 化工厂等产业数字化重点项目, 软性投入(包括信息系统、软件 服务等费用, 下同)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的, 按软性投入 30% 的标准给予补助, 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七) 鼓励发展模式创新。 鼓励企业结合自身特色, 融合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 5G 等新一代信息技术, 在服务型制造、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制造业 “双创”等新 业态、新模式建设方面取得成效。对两年内实际投资及研发费用 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且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企业, 给予 实际投资及研发费用 15%补助, 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八) 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围绕汽车及零部 件、通用航空、 模具与塑料、医药医化、智能马桶、缝制设备、 泵与电机等七大千亿产业集群以及电子信息、橡胶、家居、休闲 用品等特色产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且服务本地企业超过 100 家(含) 的行业或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 台, 按实际投资 30%给予补助, 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九) 推进深度上云应用。 落实企业上云联合激励机制, 推 进“管理上云”“业务上云”等深度上云应用, 对 SaaS、PaaS 等应用 年度服务费用达到 10 万元(含) 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30% 的补助, 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十) 创建标杆示范企业。 对获得国家、省级企业上云、 “两 化”融合、工业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等示范(标杆)称号 的企业, 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 20 万元的奖励; 对通过国家“两 化”融合管理体系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
三、 附则
本政策所称数字经济服务企业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 网服务、网络安全等类型企业。
本政策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有效期三年。此前相关 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市级财政资金扶持对象为台州市区范围内注册、 查账征收的 独立法人企业或相关单位, 奖补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同一企业符合本政策两条或两条以上扶持条款的, 仅可选择 其中一项享受补助, 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