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国际隔离区免税店销售进口免税品和国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京国税函〔2006〕36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05-11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规定,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顺义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国际隔离区免税店销售进口免税品和国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2006〕313号
)转发给你局,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对日上免税行(中国)有限公司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国际隔离区内所属免税店销售的货物(包括进口免税品和国产品),已按4%征收率缴纳的
增值税,应及时办理税款退库。关于日上免税行(中国)有限公司购进的在首都国际机场出境口岸国际隔离区内所属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退税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2006年5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国际隔离区免税店销售进口免税品和国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6〕313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境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上免税行(中国)有限公司退、免税问题的紧急请示》(京国税发[2006]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外发生的销售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首都国际机场出境口岸国际隔离区在税收管理上属于境内关外,在该区域内发生的货物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日上免税行(中国)有限公司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国际隔离区内所属免税店,销售的货物(包括进口免税品和国产品)不应征收增值税。
二、日上免税行(中国)有限公司是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批准从事免税品经营的专业公司,对其经营进口免税货物,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4]62号
)文件执行。
三、同意对日上免税行(中国)有限公司购进的在首都国际机场出境口岸国际隔离区内所属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予以退税,具体退税手续可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扩大退税国产品经营范围和简化退税手续的通知》(财税[2003]201号)和《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监管和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发[2004]403号)执行。
四、你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报总局备案后实施。
200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