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二手车交易行为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二手车交易行为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 2013年3月29日 ) 沪府办发〔2013〕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沪府办发〔2014〕5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二手车交易行为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二手车交易行为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本市二手车(旧机动车)交易行为管理,规范交易市场秩序,抑制二手车存量额度转让价格异常波动,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二手车交易行为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二手车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中,应当清晰标明交易车辆的价格构成,包括车辆成交价格、车辆额度转让价格和相关交易费用。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在为交易双方办理签订二手车过户交易合同时,应当分别明确车辆成交价格、车辆额度转让价格和其他交易费用(中介服务费、市场收费、法定规费)。

  三、交易市场在办理二手车交易手续时,应当严格审核二手车的买卖合同,其中车辆额度转让价格不得超过最近一次新增私车额度拍卖平均价格。新增私车额度拍卖平均价格,由市二手车行业协会于拍卖后第一个工作日在网上统一公布。

  四、进一步加强本市二手车交易合同的监管,对符合规定的交易合同,由交易市场在合同上加盖“合同审核”章。对不符合规定的交易合同,应当予以纠正,并在纠正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五、交易市场在进行机动车辆转移登记初审和登录环节中,应当将交易车辆的价格构成作为检查和登录的重要事项;对已经交易市场合同审核并加盖“合同审核”章的,应当完整、准确地将交易车辆的价格信息全面登录,以备查证。

  六、交易市场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交易办证大厅等醒目位置,公布本市最近一次新增私车额度拍卖平均价格。对提供交易的机动车辆,标明车辆价格和车辆额度转让价格。

  七、二手车交易当事双方和各中介服务企业应当加强自律,诚实守信。交易市场应当为交易参与方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办理机动车辆转移登记初审和登录手续。市二手车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行业服务、指导、自律和协调工作,促进交易市场服务质量的提高。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监督检查。对串通、操纵市场交易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交易价格、价格欺诈以及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3月19日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3-03-19 有效范围: 上海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团队人工核对 365天不间断更新,零幻觉
关于我们 © 2026 税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1830026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