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02-2017年)》规定,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要求,经研究,确定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3%。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后,《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个人交易非普通住房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和《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个人交易非普通住房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补充通知》(亳地税函〔2014〕16号)废止。
特此公告。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