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从2021年11月1日起,有关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公告不一致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公告规定为准。
》及其实施条例
,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市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行业 |
核定征收率(%) |
|
一、工业 |
0.6 |
|
二、商业 |
0.9 |
|
行业 |
核定征收率(%) |
|
三、交通运输业 |
1.5 |
|
四、建筑安装业 |
1.2 |
|
五、娱乐业 |
2.5 |
|
六、服务业 |
1.2 |
|
其中:按摩桑拿 |
2.5 |
|
七、房屋租赁 |
|
|
1、住房租赁: |
|
|
月收入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 |
0 |
|
月收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 |
0.7 |
|
月收入2000元以上 |
1.2 |
|
2、非住房租赁 |
1.5 |
|
八、转让无形资产 |
2 |
|
九、销售不动产 |
2 |
|
十、其他行业 |
1.2 |
》及其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
为完善我市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下称“新双定办法”)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新双定办法”,不仅可以解决流转税不达起征点的“双定户”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还可以解决虽然达到或超过流转税起征点但所得额小的“双定户”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保证税负公平,有效减轻小型微利的“双定户”包括流转税不达起征点“双定户”的税收负担。
》及其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
行业 |
核定征收率(%) |
|
一、工业 |
0.6 |
|
二、商业 |
0.9 |
|
三、交通运输业 |
1.5 |
|
四、建筑安装业 |
1.2 |
|
五、娱乐业 |
2.5 |
|
六、服务业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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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按摩桑拿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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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房屋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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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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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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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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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2000元以上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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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住房租赁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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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转让无形资产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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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销售不动产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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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行业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