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
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
闽政(1986)93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
2018年第17号)等规定要求,现就我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 (
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机构合并前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制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
二、本公告归集现行有关政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清理结果,对《
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 (
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等规范性文件中现行有效的规定进行重新发布。延续了现行有效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现行规定,对个别内容文字表述适当修正后进行归集并重新发布。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