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政秘〔2018〕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 马政秘〔2018〕8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单位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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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
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
皖发〔2018〕6号)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省政府《
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
省政府令205号)、《
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 》 (
皖政〔2016〕54号)及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 》 (
皖政办〔2017〕43号 ),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以及地价水平等,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一等土地由20元/平方米调整为18元/平方米、二等土地由16元/平方米调整为14元/平方米、三等土地由13元/平方米调整为12元/平方米,四等土地10元/平方米不做调整。
二、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雨山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调整为四等。除此以外,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等级划分范围仍按《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及等级划分范围的通知
》 (
马政秘〔2014〕82号
)规定执行。
三、上述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各县人民政府应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促进本地区实体经济平稳、高质量发展。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