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20-09-24)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规定,现就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湘桥区及枫溪区的,计税毛利率为20%。
(二)开发项目位于潮安区、饶平县及其他区域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三)经济适用住房,计税毛利率为3%。
二、对于本公告公布前已按确定计税毛利率申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2018年度不再对其所适用的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
三、对于本公告公布后新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将执行本公告确定的计税毛利率。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
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房产行业
企业所得税预征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按最低计税毛利率分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当期配比的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
房地产市场发生较大变化,为进一步促进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需结合我市实际对
房地产计税毛利率予以适度调整,经对部分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典型调查测算,综合考虑我市
房地产行业税收现行规定,以及县市区域级差、当前行业状况等因素重新明确了全市各县、区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计税毛利率根据不同地域划分二个档次,湘桥区及枫溪区为20%,潮安区、饶平县及其他区域为15%。
二、经济适用住房
企业所得税预征
从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角度出发,经济适用房适用计税毛利率维持在国家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对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材料的经济适用住房且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能分开核算的,其
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按3%预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