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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处罚权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处罚权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10〕135号 2010-09-17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规定,以及《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153号)有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职责的规定,现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处罚权问题明确如下: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具有处罚权主体资格,有权对广州市区(不含花都区、番禺区、广州南沙开发区)范围内的税务登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