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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02-2017年)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将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原3%调整为5%。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亳地税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