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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安徽省萧县经济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安徽省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安徽省萧县经济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宿地税函〔2012〕12号 
 

萧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安徽省萧县经济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宿政秘[2012]2号)文件精神,同意确定安徽省萧县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为一等土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4元/平方米。安徽省萧县经济开发区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1年10月1日起征收。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