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韶关市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全文废止】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韶关市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全文废止】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_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8〕8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决定对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由10%调整为8%,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