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发布)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发布)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后,以《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对外公布,以方便纳税人知悉和查询相关文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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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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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执行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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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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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7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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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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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表中税费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对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国税地税合并后新组建的税务机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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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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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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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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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 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
1995年1月13日 |
潮国税发〔1994〕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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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以原竹加工生产“花竹”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
1996年9月12日 |
潮国税发〔1996〕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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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印发《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定期定额纳税户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 |
1997年8月14日 |
潮国税发〔1997〕173号 |
|
4 |
关于印发《潮州市国家税务局查账征收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 |
1997年8月14日 |
潮国税发〔1997〕171号 |
|
5 |
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防伪税控机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1998年4月21日 |
潮国税发〔1998〕95号 |
|
6 |
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
1998年7月29日 |
潮国税发〔1998〕1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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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
1999年6月24日 |
潮国税发〔1999〕134号 |
|
8 |
关于对饲料及其添加剂划分问题的通知 |
1999年9月16日 |
潮国税发〔1999〕200号 |
|
9 |
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9年9月24日 |
潮国税发〔1999〕211号 |
|
10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标准问题的通知 |
1999年9月28日 |
潮国税发〔1999〕214号 |
|
11 |
转发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
1999年9月28日 |
潮国税发〔1999〕215号 |
|
12 |
转发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1999年12月14日 |
潮国税发〔1999〕293号 |
|
13 |
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9年12月16日 |
潮国税发〔1999〕300号 |
|
14 |
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2000年2月15日 |
潮国税发〔2000〕22号 |
|
15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0年2月28日 |
潮国税发〔2000〕39号 |
|
16 |
关于对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2000年4月24日 |
潮国税发〔2000〕88号 |
|
17 |
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
2000年4月24日 |
潮国税发〔2000〕91号 |
|
18 |
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2000年5月17日 |
潮国税发〔2000〕109号 |
|
19 |
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
2000年9月19日 |
潮国税发〔2000〕237号 |
|
20 |
转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0年9月26日 |
潮国税发〔2000〕246号 |
|
21 |
转发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2000年9月26日 |
潮国税发〔2000〕248号 |
|
22 |
关于腊肠使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
2001年1月16日 |
潮国税函〔200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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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2001年1月19日 |
潮国税发〔2001〕15号 |
|
24 |
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 |
2001年1月21日 |
潮国税发〔2001〕19号 |
|
25 |
关于切实加强防伪税控机基础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
2001年3月13日 |
潮国税发〔2001〕76号 |
|
26 |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2001年6月19日 |
潮国税发〔2001〕143号 |
|
27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 |
2001年8月23日 |
潮国税函〔2001〕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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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关于印发《潮州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1年9月28日 |
潮国税发〔2001〕231号 |
|
29 |
关于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开取专用发票退回重新开具问题的批复 |
2001年11月5日 |
潮国税发〔2001〕2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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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补充通知 |
2002年3月8日 |
潮国税函〔2002〕51号 |
|
31 |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出口商品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
2002年6月12日 |
潮国税函〔2002〕137号 |
|
32 |
转发关于加强我省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3年3月5日 |
潮国税发〔2003〕60号 |
|
33 |
转发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 |
2003年3月25日 |
潮国税发〔2003〕83号 |
|
34 |
转发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 |
2003年3月25日 |
潮国税发〔2003〕84号 |
|
35 |
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办公室(试行)》的通知 |
2003年6月10日 |
潮国税办发〔2003〕56号 |
|
36 |
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3年6月24日 |
潮国税办发〔2003〕59号 |
|
37 |
转发关于新版普通发票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
2003年7月16日 |
潮国税函〔2003〕111号 |
|
38 |
关于印发《潮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自印发票企业资格年审制度》和《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印有企业名称发票服务承诺制度》的通知 |
2003年8月18日 |
潮国税函〔2003〕127号 |
|
39 |
转发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住处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 |
2003年10月31日 |
潮国税发〔2003〕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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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转发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若干文件的通知 |
2003年12月10日 |
潮国税发〔2003〕2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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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
2003年12月10日 |
潮国税函〔2003〕170号 |
|
42 |
转发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2003年12月31日 |
潮国税函〔2003〕184号 |
|
43 |
转发关于全省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
2003年12月31日 |
潮国税函〔2003〕1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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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2004年3月3日 |
潮国税函〔2004〕22号 |
|
45 |
转发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4年4月2日 |
潮国税函〔2004〕32号 |
|
46 |
印发《关于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
2004年5月18日 |
潮国税函〔2004〕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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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关于转发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及其贯彻实施要求的通知 |
2005年2月4日 |
潮国税发〔2005〕20号 |
|
48 |
关于印发《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查帐征收工业户纳税评估管理意见》的通知 |
2005年4月12日 |
潮国税发〔2005〕37号 |
|
49 |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扣税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
2005年5月25日 |
潮国税函〔2005〕81号 |
|
50 |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2005年7月21日 |
潮国税发〔2005〕74号 |
|
51 |
关于印发《潮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2005年8月4日 |
潮国税发〔2007〕78号 |
|
52 |
关于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通知 |
2005年9月7日 |
潮国税函〔2005〕115号 |
|
53 |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查账征收商业户实施纳税评估管理的通知 |
2005年9月7日 |
潮国税函〔2005〕116号 |
|
54 |
关于印发《潮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5年12月2日 |
潮国税发〔2005〕143号 |
|
55 |
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文书的通知 |
2006年6月7日 |
潮国税发〔2006〕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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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转发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2006年6月16日 |
潮国税发〔2006〕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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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关于转发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6年7月24日 |
潮国税函〔2006〕68号 |
|
58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
2006年7月26日 |
潮国税发〔2006〕102号 |
|
59 |
转发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器)打印发票的通知 |
2006年9月14日 |
潮国税函〔2006〕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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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转发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6年10月12日 |
潮国税函〔2006〕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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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关于启用《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通知 |
2006年10月30日 |
潮国税函〔2006〕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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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关于河砂开采销售纳税问题的函 |
2007年4月11日 |
潮国税函〔2007〕33号 |
|
63 |
转发关于启用2005年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7年6月25日 |
潮国税函〔2007〕56号 |
|
64 |
转发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发票式样的批复 |
2008年1月29日 |
潮国税函〔200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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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使用税控收款机打印发票的通知》 |
2008年2月13日 |
潮国税函〔2008〕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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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转发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的通知 |
2008年3月12日 |
潮国税发〔2008〕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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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转发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8年4月16日 |
潮国税发〔2008〕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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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8年5月29日 |
潮国税发〔2008〕61号 |
|
69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8年6月20日 |
潮国税函〔2008〕71号 |
|
70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8年9月27日 |
潮国税函〔2008〕93号 |
|
71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
2008年10月16日 |
潮国税函〔2008〕98号 |
|
72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
2008年10月31日 |
潮国税函〔2008〕99号 |
|
73 |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期限的通知 |
2008年12月26日 |
潮国税函〔2008〕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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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2009年3月17日 |
潮国税发〔2009〕25号 |
|
75 |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
2009年5月25日 |
潮国税发〔2009〕51号 |
|
76 |
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 |
2009年5月26日 |
潮国税函〔2009〕40号 |
|
77 |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
2009年7月14日 |
潮国税发〔2009〕65号 |
|
78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
2009年7月28日 |
潮国税发〔2009〕70号 |
|
79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年9月30日 |
潮国税函〔2009〕97号 |
|
80 |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
2010年8月11日 |
潮国税办转字〔2010〕211 |
|
81 |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升级使用的通知 |
2010年8月31日 |
潮国税函〔201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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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转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若干文件的通知 |
2010年9月10日 |
潮国税函〔2010〕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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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2011年3月14日 |
潮国税办转字〔2011〕49 |
|
84 |
2011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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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潮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单的通知 |
2014年6月10日 |
潮国税发〔2014〕90号 |
|
86 |
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单的通知 |
2014年7月1日 |
潮国税发〔2014〕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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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2014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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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2017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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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关于赠与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征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6年7月23日 |
潮地税发〔1996〕123号 |
|
90 |
关于对集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1999年10月20日 |
潮地税发〔1999〕69号 |
|
91 |
关于印发《潮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1年6月4日 |
潮地税发〔2001〕54号 |
|
92 |
关于加强全市金融系统代征印花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1年6月26日 |
潮地税发〔2001〕62号 |
|
93 |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3年1月6日 |
潮地税发〔2003〕12号 |
|
94 |
关于加强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意见 |
2003年6月13日 |
潮地税发〔2003〕138号 |
|
95 |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
2003年10月16日 |
潮地税发〔2003〕245号 |
|
96 |
关于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2004年4月16日 |
潮地税发〔2004〕87号 |
|
97 |
关于印发《潮州市规模以上企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4年7月20日 |
潮地税发〔2004〕168号 |
|
98 |
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
2004年11月12日 |
潮地税发〔2004〕259号 |
|
99 |
关于印发《潮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缴程序》和《潮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
2005年10月11日 |
潮地税发〔2005〕193号 |
|
100 |
关于印发《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
2005年12月29日 |
潮地税发〔2005〕236号 |
|
101 |
关于印发《潮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7年5月11日 |
潮地税发〔2007〕130号 |
|
102 |
关于公布潮州市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
2007年11月7日 |
潮地税办发〔2007〕40号 |
|
103 |
关于印发《全市税政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
2008年4月22日 |
潮地税办发〔2008〕14号 |
|
104 |
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2008年8月19日 |
潮地税函〔2008〕117号 |
|
105 |
关于夯实税收征管基础推进税源预警监控管理工作的意见 |
2009年1月19日 |
潮地税发〔2009〕11号 |
|
106 |
关于印发《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9年1月19日 |
潮地税发〔2009〕14号 |
|
107 |
关于印发《潮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9年1月21日 |
潮地税发〔2009〕21号 |
|
108 |
关于印发《潮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中步企业发展10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操作指南》的通知 |
2009年2月24日 |
潮地税发〔2009〕43号 |
|
109 |
关于印发《潮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0年1月12日 |
潮地税发〔2010〕14号 |
|
110 |
关于印发《潮州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0年1月13日 |
潮地税发〔2010〕16号 |
|
111 |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夯实税基推进税种、行业精细化管理的若干意见 |
2010年1月13日 |
潮地税发〔2010〕17号 |
|
112 |
关于印发《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0年1月13日 |
潮地税发〔2010〕18号 |
|
113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的意见 |
2010年6月30日 |
潮地税函〔2010〕103号 |
|
114 |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夯实征管基础 推进精细化管理工作的规定》的公告 |
2011年1月28日 |
潮地税公告〔2011〕1号 |
|
115 |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潮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操作指引》的通知 |
2013年8月26日 |
潮地税发〔2013〕134号 |
|
116 |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潮州市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
2015年11月24日 |
潮地税发〔2015〕159号 |
|
117 |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税(费)事项全市通办的通告 |
2016年11月30日 |
|
|
118 |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
2017年9月5日 |
潮地税公告〔2017〕2号 |
|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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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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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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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4年9月23日 |
暂停执行核发《办税人员上岗证》后,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及时提供相关税收政策、办税业务的指导,确保纳税人能够正确地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提高办税能力,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
暂停执行核发《办税人员上岗证》后,我市各级税务机关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及时提供相关税收政策、办税业务的指导,确保纳税人能够正确地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提高办税能力,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
||
|
2 |
2004年10月19日 |
六、加强对市内跨区域销售机动车的税收管理。全市范围内跨县、区销售机动车的纳税人,其总、分支机构应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总、分支机构分别独立核算的,应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没有分别独立核算的,可以由总、分支机构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也可以由总机构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开具销售发票,并由总机构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应分别报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审核确定。 |
六、加强对市内跨区域销售机动车的税收管理。全市范围内跨县、区销售机动车的纳税人,其总、分支机构应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总、分支机构分别独立核算的,应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没有分别独立核算的,可以由总、分支机构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也可以由总机构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开具销售发票,并由总机构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纳税申报,分支机构按收入比例分配入库。同一地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的,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至省税务机关会同财政厅审批。 |
||
|
3 |
关于转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 |
2005年6月7日 |
潮国税发[2005]57号 |
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加强税源监控,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国税机关及业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分工合作、精心组织,要根据纳税人的性质、类别以及不同行业等特点,结合税收管理的实际要求,制订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分税种、分类别、分行业的具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二、各级国税机关的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监控,要按照上级局的要求和本地的税收征管实际,制定好每年的纳税评估计划;在省局未作统一前,涉及纳税评估工作的有关文书格式,由市局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开展评估工作需要制定。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宣传和相关业务培训工作,规范开展纳税评估的操作程序,落实评估人员岗位职责,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技能,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 |
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加强税源监控,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及业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分工合作、精心组织,要根据纳税人的性质、类别以及不同行业等特点,结合税收管理的实际要求,制订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分税种、分类别、分行业的具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二、各级税务机关的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监控,要按照上级局的要求和本地的税收征管实际,制定好每年的纳税评估计划;在省局未作统一前,涉及纳税评估工作的有关文书格式,由市局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开展评估工作需要制定。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宣传和相关业务培训工作,规范开展纳税评估的操作程序,落实评估人员岗位职责,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技能,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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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4日 |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12号,下简称《公告》)规定,潮州市国家税务局明确: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下列纳税人,县区级税务机关应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12号,下简称《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明确: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下列纳税人,县区级税务机关应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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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8日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潮州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对《潮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潮州市税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对《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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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决定,潮州市国家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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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
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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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更新后的《潮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国税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管理,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
现将更新后的《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税务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管理,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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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潮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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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序号1审批部门栏目省级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2000万以下) |
附件1中序号1审批部门栏目省级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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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目录第24项:“一定数额以下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该项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 |
删除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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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
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含清税申报)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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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序号22 |
整行删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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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8日 |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通知》(粤国税函〔2016〕195号),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潮安区国家税务局辖属范围内,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无纸化试点。 |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通知》(粤国税函〔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决定在潮安区税务机关辖属范围内,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无纸化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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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试点对象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潮安区国家税务局辖属出口退免税企业。 |
一、我市试点对象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潮安区税务机关辖属出口退免税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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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且向主管国税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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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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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条件企业可向潮安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三股索取申请文书,提出书面申请。 |
符合上述条件企业可向潮安区税务机关税源管理三股索取申请文书,提出书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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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信息,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信息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
二、实行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信息,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信息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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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信息包括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的影像扫描信息。对原需报送的没有电子数据的纸质资料,出口企业应通过影像扫描形成电子图片信息,与其他申报电子数据一并报送至主管国税机关。 |
(一)电子信息包括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的影像扫描信息。对原需报送的没有电子数据的纸质资料,出口企业应通过影像扫描形成电子图片信息,与其他申报电子数据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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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出口企业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
(二)实行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出口企业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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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企业应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内容相符的退(免)税电子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
(三)出口企业应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内容相符的退(免)税电子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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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 |
(四)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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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管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
(五)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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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
(六)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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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试点过程中,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试点资格。 |
(七)在试点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试点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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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告由潮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
三、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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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政策解读.doc |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政策解读.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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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2日 |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5号)的规定,结合上一阶段在潮安区国税局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情况,潮州市国家税务局进一步在饶平县、枫溪区、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
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5号)的规定,结合上一阶段在潮安区税务机关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进一步在饶平县、枫溪区、开发区税务机关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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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我市出口退(免)税管理情况,决定对饶平县、枫溪区、开发区国税机关辖属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
一、根据我市出口退(免)税管理情况,决定对饶平县、枫溪区、开发区税务机关辖属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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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饶平县、枫溪区、开发区国税机关辖属的出口生产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企业: |
一、饶平县、枫溪区、开发区税务机关辖属的出口生产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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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附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
一、(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附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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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生产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
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生产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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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无纸化管理的出口生产企业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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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无纸化管理的出口生产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 |
二、(四)无纸化管理的出口生产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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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主管国税机关对无纸化管理的出口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生产企业,由出口生产企业自行打印。出口生产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
二、(五)主管税务机关对无纸化管理的出口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生产企业,由出口生产企业自行打印。出口生产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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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无纸化管理的出口生产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
二、(六)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无纸化管理的出口生产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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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主管国税机关发现无纸化管理的出口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资格。 |
二、(七)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无纸化管理的出口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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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告由潮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
三、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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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二、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出口退(免)税电子数据是真实、完整的,并与实际出口货物劳务情况相符;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附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出口退(免)税电子数据是真实、完整的,并与实际出口货物劳务情况相符;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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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四、按主管国家税务局要求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的原始凭证。 |
附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四、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的原始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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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附件4中所列文件在市以下(含市)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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