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及有关税费凭证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