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收税款滞纳金金额超过滞纳税款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14〕115号 2014-06-17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海珠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加收税款滞纳金金额超过滞纳税款问题的请示》(穗地税海发[2014]37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地税机关加收滞纳金,按其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