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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规定,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申报缴纳期限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