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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穗国税函〔2007〕1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和《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68号),现将有关文件(详见附件)函告贵单位,请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专此函达。

附件:1.《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七月四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