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全文废止】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02-2017年)》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规定,2018年7月5日全文废止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现对《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公告
》 (
2017年第2号
)进行修订。
一、第三条减免幅度修订为:
(一)残疾人员根据残疾等级减免个人所得税。一级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二级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7000元、三级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四级及以下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伤残军人根据伤残等级减免个人所得税。一级至三级伤残军人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四级至六级伤残军人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7000元、七级至八级伤残军人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九级至十级伤残军人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参照本标准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第四条减免申请修订为:
符合规定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按规定提交减免税相关资料。
1.税务登记证(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不报送);
2.个人减免税申请,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申请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还应提交任职单位证明(加盖公章);
3.残疾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等经法定审批程序取得的证件;孤老人员应提供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民政部门频颁发的《老年证》;烈属应提供《革命烈士证明书》;
4.居民身份证。
经税务机关认定应提供减免年度个人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应准确提供。
特此公告。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