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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肇庆高新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 粤地税函[2007]405号的规定,现对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

对个人小额提供劳务申请代开发票时只需提供身份证明的小额标准定为50,000元/份以下(含本数)。

二、 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肇地税函〔2007〕16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