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11.8)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号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7号
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
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皖地税发〔2016〕38号)的要求,现将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
(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
(六)其他经地税机关认定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享受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土地是指纳税人自用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出租、出借等土地。
三、纳税人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能享受城镇
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纳税人用地;
(二)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纳税人用地。
四、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需提交的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一式三份;
(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书面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如: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减免税依据、理由、税款缴纳及滞欠情况、减免金额等内容),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减免税报告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实行“三证合一”的纳税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土地权属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
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申报减免税的,应提供能够说明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的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资料;
2.承担政府任务及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申请减免税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规划、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国家发改委最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应提供摘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
4.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企业,应提供省民政、税务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复印件;
5.因停产、停业、关闭、撤销、破产等原因申请减免的,应附报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五、纳税人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一般于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纳税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原则上在困难情形发生后六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六、困难减免按年核准,由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县地方税务局的核准权限为年减免税额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核准机关应在纳税人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核准决定。
七、纳税人应向办税服务厅提交减免税资料,办税服务厅负责核验受理,管理分局负责调查核实。市、县局按照核准权限做出核准决定后,办税服务厅制发文书交纳税人。
八、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公告未尽事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执行。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23日
关于《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 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7号
公告)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要求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措施,各级地税机关要规范城镇土地使用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根据省局公告要求,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明确办理核准流程,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按照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共十条,主要明确了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税困难减免的各类情形、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提交的书面资料、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时限、税务机关受理核准流程及公告施行时间等内容。
(一)明确了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适用范围
《公告》前三条为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适用范围,包括纳税人可以酌情享受减税、免税以及不得享受减免税的情形。该适用范围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7号公告)制定。
(二)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需提交的书面资料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共五项内容。这五项资料主要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
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皖地税发〔2016〕38号)及《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的相关要求列明。特别对于各种困难情形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资料申报要求。
(三)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时限
《公告》第五条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
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皖地税发〔2016〕38号)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时间要求。
对于2015年度的困难减免,纳税人应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提出减免申请,核准机关应在纳税人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核准决定。
(四)明确了减免核准流程
《公告》第七条明确了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流程:
纳税人应向办税服务厅提交减免税资料,办税服务厅核验受理后,录入征管系统,推送管理分局调查核实。
管理分局应及时对纳税人困难情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人员须2人以上,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由分局集体讨论是否予以核准。拟予以核准的,形成书面意见,以公文形式报市、县局最终核准;不予以核准的,将分局意见录入征管系统,推送办税服务厅,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终止减免流程。
市、县局在收到管理分局公文后,核查流程、文书是否符合要求。对流程不符合要求,及时通知修正;对文书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补齐。在核查后及时提请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讨论。局长办公会形成决定后,及时以公文形式通知管理分局在征管系统内进行处理,推送办税服务厅,制发文书交纳税人。
附件1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起草说明
现就《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起草及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依据及目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7号公告)明确要求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措施,各级地税机关要规范城镇土地使用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我局为严格执行省局公告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明确核准流程,特发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起草过程
我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参考了江苏、江西等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公告,通过税政会议讨论的方式征求了局属各单位的意见,形成初稿后,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并通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明确了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适用范围
《公告》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7号公告)明确了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适用范围,包括纳税人可以酌情享受减税、免税以及不得享受减免税的情形。
(二)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需提交的书面资料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共五项内容,特别对于各种困难情形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资料申报要求。
(三)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时限
《公告》第五条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
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皖地税发〔2016〕38号)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时间要求。
(四)明确了减免核准流程
《公告》第七条明确了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流程:纳税人应向办税服务厅提交减免税资料,办税服务厅负责核验受理,管理分局负责调查核实。市、县局按照核准权限做出核准决定后,办税服务厅制发文书交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