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7.25 辽国税一〔1995〕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 辽国税一〔1999〕81号)规定,第七、八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288号
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取得的定额运费发票、客运发票,不能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据。
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建设基金,从1995年1月1日起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铁路工附业的征税具体事项,省局另行发文明确。
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要报市国税局审批。
四、在按规定确认包装物押金逾期征税过程中,对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确需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经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五、一般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仍按辽宁省税务局票证管理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农林牧水收购部门统一使用"收购发票"的通知》(辽税票[1994]10号)执行。同时要严格加强免税农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
六、
1995年1月1日以后新申请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本期销项税额中"货物项目"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略)及不同税率填列。
八、为满足生产经营品种较多企业的纳税申报的需要,省局统一制定《
增值税纳税申报货物清单》样式(略),请按规定填写并附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