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
一、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5 |
|
二、建筑业 |
7 |
|
三、饮食业 |
7 |
|
四、娱乐业 |
20 |
|
五、其他行业 |
10 |
|
其中:中介行业 |
25 |
》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同时废止。2018年7月5日
》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和《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均涉及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为保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前后衔接和相对规范统一,现决定重新制定公告。
》(财税[2000]91号
)相关规定,对《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和《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的核定征收标准进行整合。
》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相关规定。
》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实行核定征收的,可依照原规定执行至核定有效期止,有效期超过2018年12月31日的,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