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9〕5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9〕25号
,以下简称《
办法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办法
》的有关要求,市局将在近期制定下发工作指引。
二、《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已挂市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专区/业务表格/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国际税务类,由纳税人下载填写,市局不再印制纸质表格。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