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申报缴纳期限及相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08-10
税谱®提示:根据《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有关规定,现对我市申报缴纳
契税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是指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
契税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之前发生纳税义务,但未缴或者未足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在2015年10月30日前缴纳。
三、
契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