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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7〕405号 2007-12-11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76 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学习,重点关注新旧申报表差异,要求对新申报表增加、调整和删减的内容做到一清二楚。

二、做好启用新申报表的宣传工作,尽快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办税服务大厅以及企业邮箱等途径进行宣传,让纳税人及早了解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并提前做好申报准备。

三、新申报表目前正在印制当中。各单位应做好派发新申报表的准备工作,确保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新申报表。对一些申报人数较多的高收入企业,各单位可安排专人负责送表上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2007年11月29日   粤地税函[2007]76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1-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高申报质量和数据的可采用度,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申报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