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7.27 辽国税发〔2001〕100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1〕72号
)省局已转发各市(辽国税转
〔2001〕104号),为加强管理,便于操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以下简称三剩物和次小薪材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并符合
财税〔2001〕72号
文件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省三剩物和次小薪材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附表一,样式附后),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退税。
二、三剩物和次小薪材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退税时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实行即征即退,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季度办理。
三、三剩物和次小薪材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
增值税,必须按规定先征收入库,后申请办理退税。
四、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汇总报送《辽宁省三剩物和次小薪材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年度统计表》(附表二,样式附后)。
附件:1.辽宁省三剩物和次小薪材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略)
2.辽宁省林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年度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