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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韶国税函〔2009〕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_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请结合《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韶国税发[2009]5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