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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地税 [2010]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明确征收、管理岗位职责,切实做好集中征收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了《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分局(局)要抓紧时间认真组织学习《办法》,要明确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各岗位的工作职责,为集中征收顺利开展打好基础。

二、各分局(局)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工作。征收分局要在办税服务厅的大屏幕上滚动播放《办法》,管理分局可采取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做好面对面的宣传工作。

三、各分局(局)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如遇问题、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征管科反映,以便于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市局将根据运行情况对《办法》予以修订。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明确征收与管理岗位职责,保障征、管、查各环节的衔接,提高涉税服务工作效率,根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市区范围内征收分局、管理分局负责以及稽查查补的各项税(费)的征缴、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业务设定遵循依法行政、优化服务、效率优先的原则,强化内部分工协作、突出“一个窗口”受理和“即办件”的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设立登记的企业纳税人和其他纳税(费)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五条  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由马鞍山市地税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负责办理。

第六条  管理分局应于每周一、三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领取纳税人设立登记资料,确定税收管理员并将资料传递相关人员。

税收管理员在规定时限内通知、催办纳税人前来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基本情况表》、《代扣代缴、委托代征(售)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进行实地调查,填制《纳税鉴定表》、《扣缴税款确定书》并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实施相关纳税辅导,通知纳税人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节   变更税务登记

第七条  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由马鞍山市地税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负责办理。

第八条  管理分局应于每周一、三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领取纳税人变更登记资料,及时将资料传递给税收管理员。

纳税人因变更登记而发生应纳税事项的(如增资、股权转让等),税收管理员要及时通知或辅导纳税人进行申报纳税。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向征收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条  征收分局收缴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清缴发票,审核提交的有关资料,在征管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和数据,并于受理之次日将纳税人有关信息资料传递给管理分局。

清缴纳税人整本未使用发票,应当场剪角作废,由征收分局收回报市局统一销毁。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市级以上重点税源户申请办理注销的,统一由市稽查局组织税(费)清算检查。

征收分局受理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传递市稽查局,由稽查局联合管理分局实施注销检查。

第十二条  管理分局在接到征收分局传来的资料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完成注销检查工作。检查完毕告知纳税人持《检查结案表》到征收分局缴清清算的应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第十三条  纳税人符合注销条件经管理分局审批后,在征管软件中做注销处理。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份交纳税人,其余交税收管理员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市级以上重点税源户清算检查,原则上在2个月内完成;纳税人持稽查局出具的《检查结案表》到征收分局缴清清算的应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后,到管理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注销的纳税人有大宗资产(如:土地、房屋、生产机械等)的,须向管理分局报送大宗资产处理说明。

因大宗资产未处理完毕导致不能结清税款的,管理分局不得在征管信息系统软件作注销处理,应先作非正常户处理,待资产处理完毕,税(费)清算后,按照规定的手续作注销处理。

第四节  证照管理

第十六条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征收分局提交情况说明,填报《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经征收分局签署意见后,由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在税务机关指定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十七条  纳税人持作废声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第五节   非正常户处理

第十八条  非正常户认定、注销、解除由管理分局负责。

具体业务办理按照《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三章   税收证明管理

第一节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经证》的,应向征收分局填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提交经济合同、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审核和预缴税款后开具。

管理分局负责《外经证》开具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二节   资源税管理证明

第二十条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或《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的开具由征收分局负责。

征收分局收到纳税人开具申请后,核实其销售或收购矿产品已税情况,按规定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或《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并建立证明开具台账。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二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经管理分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征收分局开具。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因临时需要、暂不能提供明细申报资料的,由纳税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和有关已扣(缴)税款凭证,经管理分局核实并签署意见后,到征收分局开具其所需期间内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一节   委托代征(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代征(售)单位的认定,由管理分局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管理分局与符合代征(售)条件的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售)税款协议书》后,上报市局批准。《协议书》一式伍份,市局征管科、计财科、管理分局各留存一份,二份交代征(售)单位。

管理分局应及时将委托代征(售)单位有关资料数据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代征(售)单位持《委托代征(售)税款协议书》向征收分局办理《税收通用完税证》、《票款结报手册》和相关发票、印花税票的领取手续。

代征(售)单位的票证领发、缴销实行“双线”管理,征收分局在领发、缴销时应由专人进行审核。

代征(售)单位按月向征收分局申报代征(售)税款,申报时应填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结报《税收通用完税证》和相关发票。

管理分局应加强代征(售)单位的委托代征(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变更、终止委托代征(售)税款协议。

(一)代征(售)单位需要办理变更委托代征(售)的,管理分局应及时与代征(售)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售)税款协议书》。

(二)因代征(售)单位情况变化或管理分局认为需要终止委托代征(售)的,管理分局应制发《终止委托代征(售)税款协议通知书》,及时传递征收分局、代征(售)单位、市局征管科、计财科。

(三) 征收分局收到《终止委托代征(售)税款协议通知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代征(售)单位办理《税收通用完税证》、《票款结报手册》和相关发票、印花税票的缴销手续,结清委托代征(售)税款。



第二节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自开票资格由行政审批科受理,管理分局认定。

行政审批科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次日将资料传递管理分局。

第二十八条  自开票纳税人经认定后,管理分局应及时在征管信息系统录入有关数据,通知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自开票纳税人每月纳税申报前须先向管理分局报送上月发票开具信息,经管理分局票表比对、签署意见后,进行纳税申报。

征收分局受理自开票纳税人纳税申报、开具税票后,进行发票发售信息写盘、下月申报期限设定工作。

第五章  核定征收

第三十条  税款的核定与调整工作由管理分局负责实施。管理分局应严格执行核定征收管理的有关文件和制度。

第六章   申报征收

第一节   纳税申报

第三十一条  征收分局按规定受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进行逻辑审核。对资料填写不规范、申报税种不齐全的,责令纳税人补正或重新申报。

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加盖受理纳税申报专用章后,征收分局留存一份,二份退纳税人,由纳税人将其中一份于当月(季)交管理分局。

网上申报纳税人按年将申报资料装订后报管理分局。

第二节   税款征收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征收分局办理纳税申报,征收人员应在征管信息系统开具税收缴款书(含基金、费专用缴纳书,下同),并在申报表上加盖受理纳税申报专用章,填写税票号码、受理日期、受理人员姓名等。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征收人员应在征管信息系统提取税收核定数,审核确认后开具税收缴款书。

第三十三条  对稽查查补的税款(费)、滞纳金和罚款,纳税人持稽查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向征收分局申报缴纳。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网上申报纳税的,应全部通过网上申报缴纳税款(费)、滞纳金和罚款。

第三十五条  征收分局应严格执行滞纳金加收制度。

第三节  催报催缴管理

第三十六条 征收分局应在每月征期结束前1天,通过12366服务热线向未申报的纳税人进行提醒申报。

第三十七条  催报管理由管理分局负责实施。管理分局在申报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纳税人进行催报。

对逾期申报的纳税人,征收分局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对滞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  催缴管理由管理分局负责实施。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管理分局在次月3个工作日内制作《催缴税款通知书》送达纳税人进行催缴。

第四节      外来建安企业税款征收

第三十九条  外来建安企业申请开具发票前应到行政审批科申请办理税务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纳税人持税务行政许可、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到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分局申请开具发票。

征收管理分局审核纳税人外经证开具的规范性、有效期限、《纳税申报表》填写内容等,并在征管软件中做税种鉴定,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携《纳税申报表》到征收分局申报缴纳税款、开具发票(发票上不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携完税凭证、发票到征收管理分局,经审核登记台账后,在发票上加盖征收分局代开发票专用章。

第七章   涉税行政事项管理

第一节   延期申报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符合办理延期申报条件的,由征收分局受理并核准。

第四十四条  经审批核准延期申报的,征收分局应将《延期申报申请通知书》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即时通知纳税人领取《延期申报申请通知书》。

第四十五条  征收分局对经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按《征管法》规定预征税款,并在核准的期限内结清税款。

第二节    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由行政审批科受理,管理分局调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超过100万元(含)以上的,报请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四十七条  行政审批科受理纳税人填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在受理之次日将资料传递管理分局;管理分局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报告,连同资料返还行政审批科;行政审批科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或实地调查,报经省、市局做出审批决定。

经省、市局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由行政审批科制作《延期缴纳税款审批通知书》。审批文书传递征收分局、管理分局,由管理分局将审批决定告知纳税人。

经审批不得延期的,管理分局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税款缴纳。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须在申报期内向征收分局申报当月应纳税款,征收分局据此在征管软件中做“申报转待征”处理。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到期后,管理分局应及时督促纳税人缴纳税款。

第三节   减免税的审批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申请政策性减税、免税的,持有关资料向行政审批科递交申请,行政审批科于受理之次日将资料传递管理分局。

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税、免税的,须在规定时限内,持有关资料到征收分局递交申请,征收分局于受理之次日将资料传递管理分局。

第五十条   管理分局依照《马鞍山市地税局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减免税审批和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须在申报期内向征收分局申报当月应纳税款,征收分局据此在征管信息系统作“申报转待征”处理;在收到市局核批的减免税文件后,应及时在征管信息系统将纳税人待征数据转减免税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符合减免税备案类管理的纳税人,申请的备案资料由征收分局受理。征收分局于受理之次日将资料传递管理分局。

管理分局负责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的日常管理,具体依据《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及《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马地税函[2009]160号)执行。

第四节   退、抵税管理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手续由征收分局受理,并于受理之次日内将资料传递管理分局;管理分局对纳税人实施实地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审查《退税申请表》,并签署审批意见,将资料传递征收分局;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相关资料由管理分局退回纳税人。

征收分局接管理分局传递的《退税申请表》等审批资料后,制发《收入退还书》报市局相关科室实施退税处理。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抵税手续由征收分局受理,并于受理之次日内将资料传递管理分局。

管理分局审阅纳税人申请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出具调查报告,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征管信息系统进行文书录入。对不符合抵税条件的,相关资料由管理分局退回纳税人。

退(抵)税通知书一式叁份。一份管理分局归档纳税人分户资料,二份送达纳税人,纳税人持一份在纳税申报时作相应的抵税申报。

第五节    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管理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需申请税前扣除的,由行政审批科受理。行政审批科于受理之次日将资料传递管理分局。

管理分局按照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规定的权限、时限、程序完成审批、备案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八章 发票管理

第一节   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首次印制冠以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先设计票样,需经市局征管科核准票样后,由纳税人向行政审批科提出印制申请。

第五十七条  行政审批科受理纳税人印制冠以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在受理之次日将资料传递管理分局。

第五十八条  管理分局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清理,指导纳税人填写《发票清理报告表》,对自印申请签署审核意见,并将资料返还行政审批科。

第五十九条  行政审批科作出许可决定,出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并通知发票承印单位承印发票。

第六十条  发票承印完毕后,由市局征管科会同征收分局共同验收入库。征收分局将发票数据录入征管信息系统,通知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到征收分局领取发票。

第二节   发票发售管理

第六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应填写《领购发票申请表》,由管理分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在征管信息系统做用票核定。

《领购发票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管理分局留存,两份退纳税人。纳税人持《领购发票申请表》向征收分局领购发票。

征收分局根据《领购发票申请表》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和购票方式,向纳税人发售《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换购发票的,持《发票领购簿》、《换购发票申请表》直接到征收分局办理。

发票《换购发票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退纳税人,一份征收分局留存,一份传递管理分局。

发票发售人员在换购发票前,应按规定对纳税人已使用的发票进行查验,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发票换购;若审核发现问题的(如大小写不符、涂改、跳号填开、付款单位名称未填、发票名称与开具项目不符等),应当即扣留异常发票,填写《发票异常情况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在次日内随扣留的异常发票等相关资料传递管理分局,纳税人凭管理分局的处理结论重新办理发票换购手续。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需增加发票使用量和发票票种的,参照领购发票程序处理。对需停供纳税人发票的,由管理分局在征管信息系统按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管理分局应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应加强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审核和监督。

第三节   代管监开发票管理

第六十五条  对纳税人使用发票需实行代管监开方式供票的,由管理分局确认。初次领购发票的,管理分局在《领购发票申请表》备注说明;纳税人领购发票后需改变供票方式的,管理分局应填写《涉税事项传递单》传征收分局执行。

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向征收分局提出开票申请,填写《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

第六十六条  实行发票代管监开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方式为按次申报的,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应填报《纳税申报表》,缴纳应纳税款后方可开具发票,并在《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已征收的税(费)款;纳税申报方式为按月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在开票后应于开票之次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税款。

《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叁份,一份退纳税人,征收分局留存一份,一份传递管理分局。

第四节   门票管理

第六十七条  征收分局负责“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的开具和管理。

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征收分局应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在足额征收税款后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须与税票实行双向注号。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需要开具非经营性收入发票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等)及付款证明向管理分局申请。管理分局对其非经营性行为进行审核,在付款证明上签署意见。

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到征收分局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第六十九条  开具门票征收的税款入库级次应根据付款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或付款单位所在地确定。

第五节   发票缴销管理

第七十条  注销税务登记发票缴销。企业纳税人向征收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填报《发票清理报告表》、《发票缴销登记表》,征收分局清理纳税人发票,收回《发票领购簿》,并在征管信息系统发票管理模块中录入相关数据。

整本未使用发票需当场剪角作废后收回,报市局统一销毁。

第七十一条  改版、换版发票的缴销由管理分局负责实施。具体实施以市局下发的文件通知为准。

第七十二条  次版发票的缴销。纳税人在使用发票前,需对发票进行检查。发现有次版发票的,应向征收分局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办理缴销手续。

第七十三条  超期限未使用发票、不可抗力发票损失和发票存根联的缴销。超期限未使用发票,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发票损失或验旧供新的发票存根联达到法定保管期限后,纳税人应及时向管理分局报告,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发票清理报告表》,由管理分局办理缴销手续。



第六节   发票核销管理

第七十四条  发票核销是指对库存作废发票的核销。

征收分局应定期对需要核销的发票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填制《发票核销审批表》,经市局审批后,将需核销的发票送到指定的造纸厂销毁。

发票销毁须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现场监督粉碎打浆,并取得厂方销毁核销发票的签字。

第七节   丢失、被盗、流失发票管理

第七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的,应立即(当日)向征收分局报告,填写《发票遗失报告表》,由征收分局受理后转交管理分局处理。

发票被盗的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管理分局负责纳税人报告情况调查处理,经市局核准后,统一向指定媒体声明作废。

第七十六条  征收分局发生发票丢失、被盗的,应向市局填报《发票遗失报告表》,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经市局审批后,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发票被盗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征收分局应查明发票丢失、被盗原因,对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相关责任追究。

第七十七条  流失发票是指被确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未缴销的发票。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其未缴销的发票由管理分局追缴及上报市局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八节   发票违章处理

第七十八条  纳税人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由管理分局负责实施。

第九节  有奖发票兑奖

第七十九条  有奖发票的兑奖由征收分局及个体工商户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中奖额在100元以上的(含100元)由征收分局据实向中奖者兑付中奖金额;中奖额在100元以下的,先由发票出具单位兑付中奖金额,持中奖联汇总单向征收分局或个体工商户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兑付。

第八十条  征收分局负责支付中奖所垫付的金额。

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个体工商户综合管理服务中心支付给个体工商户的兑奖金额,向征收分局领取和结报。

第九章  社会保险费管理

第一节    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第八十一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纳税人,管理分局在收到市局基金科传递的资料后,应及时通知缴费人办理相关手续。

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管理分局应通知缴费人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及其复印件到分局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

第八十二条  管理分局审核《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及有关资料、证件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来的参保登记信息,进行费种鉴定,确定缴费单位适用的费种、费率、申报缴纳期限、征收方式、缴库方式等,将有关数据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第八十三条  征收分局负责每月社会保险费应征数据的导入,及时做好与社保经办机构的联系协调工作。

第二节   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八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催报催缴管理参照税款的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章     计、会、统管理

第一节   税收计划管理

第八十五条  税收计划的预测、编制和税收分析由管理分局实施。

管理分局年初应对本地区经济税源进行分析,根据市局下达的税收任务,科学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税收计划;按月和按季对税源情况和税收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分析。

第八十六条  管理分局应按省级、市级、分局级重点税源管理确认标准,建立重点税源台帐,实施重点管理。

第二节   税收票证管理

第八十七条  税收票证领、发及保管等由征收分局实施。

第八十八条  票证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统计票证用量,及时领取和发放票证,保证票证使用人员充分用票。

第八十九条  票证使用人员应根据月使用量,持《票款结报手册》向票证管理人员领用各类票证,按照规定的结报期限办理票证结报手续。

第九十条  票证使用人员以收取现金方式开票征收税款的,须当日办理解款手续;因特殊情况当日不能解款的,必须在次日办理解款手续。

对开票收取的其它钱款,交讫不得超过三天。

第九十一条  委托代征单位的票款管理由征收分局负责。

代征单位应在申报缴纳税款的同时,办理票证结报。

第九十二条   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个体工商户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税收票证的领用、结报、核销由征收分局管理。

第三节   税收票证审核

第九十三条  征收分局应严格执行税收票证自审、税收票证互审、分局重点抽查审核的税收票证审核制度。

第四节 手续费的审核与发放

第九十四条  委托代征(售)手续费的发放由征收分局实施。

征收分局按规定受理纳税人的手续费领据及附件,经审核无误后于次月20日前上报市局计会科,待市局划拨款项后由征收分局通知纳税人前来领取。

第九十五条  征收分局应按规定发放手续费、建立手续费发放台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个体工商户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以属地管理分局实施税收业务指导;税收票证、发票、流动资金的管理由征收分局实施。

第九十七条  征收分局、管理分局应遵照本办法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各岗位职责,明确各工作环节职责,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办法。

征收分局、管理分局应建立业务受理登记台帐、资料传递清册,确定专职和兼职资料传递人员,建立和完善征收分局与管理分局之间的资料传递制度。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