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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2013-12-20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2019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粤财预[2013]83号),现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明确如下:一、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全部在我市范围内的,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现行分税制比例入库,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
二、居民企业的总机构在我市,并同时有跨省市(含省内跨市)分支机构及市内分支机构的,对其在我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和其跨省市(含省内跨市)的分支机构均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政策解读稿

2013年12月13日

政策解读稿

制定目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明确了居民企业在广东省内跨地级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仅在我市的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需由我市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制定。
制定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没有跨地级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地级市跨县(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并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
必要性和可行性:省国税局已经明确省内跨市总分机构的征管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执行,仅在市内跨区经营的企业征管还未明确,现对该问题进行明确是必要的。承接过去的做法,凡仅在我市内设立总分机构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总机构
在我市,并同时有跨省市(含省内跨市)分支机构及市内分支机构的,对其在我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和其跨省市(含省内跨市)的分支机构均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执行。
起草过程:市国税局与市地税局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承接过去的做法,凡仅在我市内设立总分机构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总机构在我市,并同时有跨省市(含省内跨市)分支机构及市内分支机构的,对其在我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和其跨省市(含省内跨市)的分支机构均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