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计增值率测算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的要求,现将土地增值税部分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中“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4%、其他不动产销售3%”修改为:“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4%、其他不动产销售3%”。
》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根据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 粤地税发[2010]105号
)的规定和授权,现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为方便纳税人掌握和理解相关公告内容,现解读如下:
》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在征管工作中的优点及不足,通过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税行为,按规定即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便于简化征收管理工作,操作可行。制定的主要依据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第三款:“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对本地房地产开发成本、价格和行业税负进行深入的调查测算,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更加准确地反映本地房地产项目增值水平。凡预征率制定偏低的,应及时调整。对土地转让行为,要按规定即时清算”。
》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中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其他内容不变。调整后有关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为:“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4%、其他不动产销售3%”。即对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涉税行为,不再预征土地增值税,要按规定即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中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