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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公告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公告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修订

为加强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属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每年均可减征。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征遭受灾害当年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三、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税款实行备案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征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即时登记备案。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
四、享受减征政策期间,扣缴义务人对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进行明细申报。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其他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减征税款管理台帐,实时开展后续管理。应通过系统完整备案文书流程进行备案,按期统计个人所得税减征税款情况。应加强对减征事项的监督,定期对本单位的减征情况进行检查。
六、本公告自制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届时根据施行情况修订。
特此公告。

附件:1.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税申请表
2. 个人所得税减征税款管理台账
3. 个人所得税减征税款统计表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