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普通标准住宅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8-26 云建房〔1995〕6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城建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城建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第22号令发布的《
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现将认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普通标准住宅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审批
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同时填报《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标准住宅情况申报表》(表式附后),对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普通标准住宅情况据实申报。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纳税人填报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标准住宅情况申报表》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建筑标准会同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开发企业申请的普通标准住宅项目进行审核,并加以认定后,联合发出《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标准住宅认定通知书》(样式附后),基层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根据《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标准住宅认定通知书》据实确定普通标准住宅和其它住宅的界限。
三、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普通标准住宅认定手续的住宅或者未与其它住宅分别核算约普通标准住宅,一律按照其实住宅征收
土地增值税。
四、1994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期间纳税人新立项开发的项目,应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五、《
房地产开发项目标准住宅情况申报表》和《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标准住宅认定通知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并逐级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