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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调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调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7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 皖地税〔2010〕38号 要求,决定调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征收期)起,我市范围内(含三县)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0。

二、上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

特此公告。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网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