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水电互抵电量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水电互抵电量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潮国税函〔2007〕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由贵办转发的《关于凤凰水电厂继续执行小水电互抵电量政策的请示》(潮府办综〔2007〕94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小水电和供电企业是不同纳税主体,应按其实际销售电量计算收入分别纳税,其电量互抵是企业间经营电量的核算规定,不能作为纳税依据。发、供电企业之间销售电力产品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潮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
日期:2007-04-11
有效范围:
广东
潮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