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2〕13号 2002/1/22
税谱®提示:根据《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局通知中提及的粤财法[2001]105号文已以东地税发[2001]223号转发。
二、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仅限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住宅电话费补贴和移动电话费补贴。具体扣除标准包括:(1)住宅电话费补贴:省(部)级干部及相当级别人员每人每月150元,正、副厅级干部及相当级别人员每人每月120元,处级每人每月80元,其他经批准人员每人每月60元;(2)移动电话补贴:在本单位行政编制数5%的范围内享受移动电话话费补贴的每部电话每月不超过400元。
三、粤地税发[1998]19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1998]185号转发)第二点关于个人通讯补贴征免税问题和第三点关于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取得工资收入、补偿收入免税问题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应停止执行。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