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潮州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公告如下:|
行业 |
所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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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交通运输、商业(零售)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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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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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业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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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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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批发)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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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
15% |
为贯彻推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切实减轻个体户的负担,我局对全市个体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项目征收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制订了《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潮州市定期定额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的公告》,现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 ( 2014年第5号
,以下简称省局“双定”办法)。省局“双定”办法规定“各行业所得率由各市参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 财税〔2000〕91号
),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上报省地税局备案。制定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行业所得率,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能有效减轻小型微利个体工商户包括流转税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二是改变目前以固定带征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的做法,将比例税率将变成累进税率,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作收入的作用。
规定》(财税〔2000〕91号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和省局“双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我市现行各行业双定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双定户相同的经营额和应纳税额换算出相应的应税所得率、所得率;再假定采用换算得出的所得率,计算得出双定户应纳税所得额为零时的月经营额征税临界点。根据换算结果,结合我市实际,选取其中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临界值换算出的所得率,作为确定该行业双定户所得率的参考,经征求各行业具有代表性个体双定户的意见及基层征收单位的意见后,报2014年12月23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并于2015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