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7〕229号 2007-09-27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取消发票管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7〕256号
)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发票业务中的《发票领购资格核准工作规程》、《税控装置使用申请工作规程》、《申请使用计算机开票工作规程》、《申请拆本使用发票工作规范》、《申请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工作规程》同时作废。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8]20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同时,要落实以下要求, 确保本规程的规范执行。
一、本规程涉及的纳税人办税事项,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程的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减收取资料、改变办税流程、调整完成时限。
二、各单位要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及时进行业务操作权限配置、岗位调整和人员培训,做好办税公开和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三、因法律法规、上级要求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对本规程进行修改的,由市局统一修改后发布。四、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收管理处反映。
附件:
1.《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流程设置情况表》
2.《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流程表证单书统计表》
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