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建企业界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发〔2000〕3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6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9-01
濮阳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新建企业如何界定问题的请示》(濮国税[2000]035号)收悉。关于省局《
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豫国税发〔1994〕50号
)所称“新建企业”如何界定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新建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企业。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的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作为新建企业对待。如果以前由于新建企业界限不清,致使对其增值税纳税地点存有争议的,仍维持现状不变。
此复。
二○○○年九月一日
抄送:各省辖市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