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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10-23 云国税函〔2008624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国税函〔2008〕8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的预征和清算退税管理,仍按照《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6〕430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