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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9〕1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税务机关按下列原则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中心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高新园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3、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不得低于3%。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与其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跨县(市)区开发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不适用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预[2008]22号、甬地税一[2008]57号)文件规定的在项目地预缴办法,一律在企业法人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正常纳税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