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规定在年度申报时同时报送的有关资料应加强审核,存在疑问的,应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未按《通知
》规定报送有关申报资料的,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纳税评估建议书》;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做好内部审核记录;需要登记台帐的,应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纳税评估建议书》及时进行台帐更新;涉嫌偷税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理,并根据有关检查结论更新台帐。
》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申请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项目立项不再需要税务机关的审核确认。《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核权限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17号)第一条的规定停止执行,第二条中关于扩大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后有关补办项目立项确认手续的规定也同时停止执行。
》规定的资料外,还应附报《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明细表》(格式见附件1)。
》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免税期内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不预缴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预缴申报直接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同时报送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年检报告书,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注册地的证明,企业出具的关于实际生产经营地和高新区内、外经营独立核算情况的说明。
》第一条第(四)、(五)款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上报省局,经省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认定部门沟通确认后,由认定部门取消其资格。
》第一条第(八)款中“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是指国资委监管企业应附报国资委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
》第一条第(九)款第2项中关于坏帐准备金提取的基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同时报送企业的投资协议、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裁定书)、捐赠协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确定依据(如购置凭据、资产评估报告等)。
》规定需附报资料事项的,可不报送本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