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率调整后涉及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2008〕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加强对出口退税率调整后予以登记备案的出口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范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备案时间和条件,仔细比对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见附件)和备案合同的一致性,经初审人员审核同意,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备案。备案成功后,不得对备案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和修改。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备案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涉及委托代理出口的合同备案,一律由委托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各地要对每个已登记备案合同实行台帐管理,指定人员按照目前单证审核的相关要求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申报出口退税货物的出口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出口金额与原备案合同一致。单证审核人员在企业申报退税后,应及时在台帐中对相应的出口货物进行核销。在人工审核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1.对于已备案的价格不可变更合同,发现货物出口价格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
2.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规定已备案合同执行期限的,期限届满后备案合同项下出口的货物。
三、合同备案申请表、台账、纸质单证、审核审批资料等涉及合同备案有关的材料,应以合同备案申请表编号为序,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单独进行归档。
四、外贸企业出口已登记备案出口合同项下的货物,在申报办理退税时须单独装订、申报,不得与其他单证混合申报;生产企业出口上述货物,申报退(免)税时,有关单证也须单独装订。出口企业采取涂改、伪造合同、倒签合同日期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已经退税的要予以追回,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要按照
国税发〔2008〕32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要对合同备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明确的工作规程,确保该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要健全备案审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杜绝舞弊行为的发生。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OO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