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7-1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 ( 苏地税函〔2009〕120号
)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征管实际,现在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企业,按以下核定征收率征收:
(一)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3%;
(二)营业用房、写字楼,核定征收率4%;
(三)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核定征收率5%;
(四)对房地产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1、普通标准住宅;2、营业用房、写字楼、营业用房、写字楼;3、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按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申报: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申报,凡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单位,应于次月十五日前办理纳税申报,填写《土地增值税预缴(核定)申报表》(见附表)。
四、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进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重新鉴定,征收方式一经确认,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动。
附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