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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对旧村改造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对旧村改造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税发〔1994〕329号 1994-6-8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等16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发〔2003〕93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福田分局:
你局深税福发[1994]12号请示收悉。关于福田区旧村改造开发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两幅土地使用权(地块号d91-17a和b119―30),经你局查实,该公司将上述两幅土地使用权于1992年至1993年10月期间,分别有偿转让给深圳融发投资公司和深圳华业公司。对此项收入,应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165号通知附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第(一)点之规定,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